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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数量较大”的假发票也要受到法律制裁。近日,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贺某某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一案,一审被判6个月有期徒刑。
家住延安宝塔区的男子贺某某,2010年12月因贩卖假发票被法院以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出狱后,贺某某不思悔改,2013年7月初,在延安市宝塔区东关大桥附近,与其之前购买假发票时认识的一名50多岁妇女取得联系,以每本20元的价格购得百元面额的定额专用发票15本,发票总面值59900元。经税务局认定,上述发票均属假发票。
案件侦破后,该院后提起公诉,指控贺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的规定,构成了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处贺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年,并处罚金5000元,没收伪造的发票。
办案检察官表示,这是安塞县首个因使用假发票而获刑的人。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规定,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还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侯文)